承包单位不进行具体施工,而是将工程整体或拆解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具体的施工单位,而该施工单位一般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实际招揽工人施工,即出现上面所述的包工头与农民工。随着我们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大部分农民转移到城市进行打工,农民工也逐渐成为建筑行业的主力。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如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施工员
对承包人与包工头直接招用的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就凸显出来。通过审判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引出现实生活中的争议焦点,界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重点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从劳动关系的特有属性分析,认定农民工与前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单位即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对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构建,从立法层面、审判实践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建议,完善制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平衡建筑企业的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建筑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率较高,安全事故的发生常常为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利益损失,严重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发生率,我国已经建立起来比较完善的行业安全管理规范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