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等,具体可查询特种作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