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三类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变更的,三类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每个月末,注册中心将三类人员的变更信息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由施工安全处和建筑业管理处根据人员信息变更情况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的核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遗失声明并及时到注册中心补办手续。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符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条件的,市建委依法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领证书。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事故的,市建委暂扣有关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6个月后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收回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安全生产考核,构成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市建委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